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负责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