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五章 使用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