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三章 申请与分配第十五条有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一)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二)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三)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四)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