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

(三)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四)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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