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已废止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经教育劝阻仍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