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第十八条已废止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检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并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