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信条例/第五章 安全与保护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禁止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内容的信息;禁止实施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和设施;不得擅自在他人电信设施上搭挂管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