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下列行为可能影响电信设施安全的,应当事先征得电信设施产权单位的同意,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和承担所需的成本费用:

(一)因建设施工需要改动、拆迁电信设施或者改变通信方式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道路、铁路、桥涵、隧道、房屋、农田水利工程以及铺设管道、疏浚航道的;

(三)架设输电线路、电车线路、专用电信线路、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以及设置电气设备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