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电信网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向省电信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