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信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监督第十八条已修改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将服务的种类、范围、质量标准、业务流程、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在营业场所醒目的位置予以公布,并抄报省电信管理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价格必须明码标价。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