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公共设施建设,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参与村镇的供水、排水、道路、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建制镇、集镇规划区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应当用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