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建制镇和集镇应当规划建设垃圾集中堆放场、公共厕所,创造条件对垃圾、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村镇主要道路和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组织人员清扫保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