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村镇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植树绿化,美化环境。村镇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苗圃、防护林地、专用绿地,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