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村庄、集镇、建制镇(不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一)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二)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三)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