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