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镇建筑设计和施工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承揽村镇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禁止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