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第十三条有效村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村镇规划,对不符合现有规划的用地按规定进行调整,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因实施规划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因实施规划给个人或者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