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村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村镇规划,对不符合现有规划的用地按规定进行调整,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因实施规划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因实施规划给个人或者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