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农村村民在村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住宅及其附属用房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等其他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