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损坏或者擅自挪动高速公路标志的;(二)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污染、损坏或者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