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拆除费用由建筑者或者构筑者承担。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