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或者擅自挪动高速公路标志的;

(二)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污染、损坏或者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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