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本市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区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路线跨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市公安局。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