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使用暴力或煽动使用暴力;
(二)包围、冲击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单位;
(三)沿途刻画、涂写或张贴、抛撒标语、传单和大小字报;
(四)使用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横幅、标语牌或者发表、呼喊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演说、口号;
(五)造谣惑众,诽谤、侮辱他人;
(六)拦截、损坏车辆和设置交通障碍,侵占、损毁公共设施、园林绿地;
(七)阻碍、抗拒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
(八)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