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一)国宾下榻处;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的具体周边距离,由市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