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一)国宾下榻处;(二)重要军事设施;(三)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前款所列的具体周边距离,由市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