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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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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有效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遇有他人加入时,应当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维持秩序的人民警察。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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