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在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主管机关可以在中国共产党江西省委员会、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军区、中国共产党南昌市委员会、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南昌市人民政府、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南昌军分区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所在地附近设置有明显标志的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到上列单位表达意愿的,经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许可,可以选派一至三名代表进入,其他人员应在临时警戒线以外等待。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