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土地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废止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26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