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废止

在变更土地权属和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时,对作出的决定,拒不执行而且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干扰、阻挠国家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