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以外的城镇土地;

(二)国家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河滩地、水域等。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