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除第六条规定以外并依法确定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人工草地、农区村庄附近的草地和护村林地属于农牧民集体所有。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