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土地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废止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逾期不改正者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一至二倍。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26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