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土地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废止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处罚:非法占用耕地或者城镇规划区内土地的,收回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至三十元的罚款;非法占用林地的,收回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十元至二十五元的罚款;非法占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牧草地的,收回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26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