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土地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废止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违法者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一至二倍。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26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