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土地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废止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26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