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抵押贷款合同;

(三)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地价评估报告书;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抵押条件的,由土地登记机关向抵押权人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