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一)以地抵贷、抵债、易房、易物的;

(二)以房地产做为经营使用条件联合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的;

(三)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承包或者联合经营的。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