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土地管理办法/第四章 建设用地管理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按照省财政40%、州财政10%、县(市)财政50%的比例分成。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2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