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土地管理办法/第四章 建设用地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一)结婚后单独立户男女一方已划给宅基地的;(二)原有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子女分户需要的;(三)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四)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2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