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结婚后单独立户男女一方已划给宅基地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子女分户需要的;

(三)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