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土地管理办法/第四章 建设用地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农牧民建住宅使用土地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2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