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土地管理办法/第四章 建设用地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标准按照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在上述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城乡居民宅基地标准。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2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