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标准按照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在上述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城乡居民宅基地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