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土地管理办法/第三章 土地利用和保护第二十条已废止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必须认真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和基本草场及有林地。非农业建设用地经批准占用耕地后,没有条件开垦或者新开垦的耕地达不到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2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