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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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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土地管理办法/第三章 土地利用和保护

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耕地开垦费按照下列标准缴纳:水浇地、菜地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旱源(川)地、梯田每平方米五元至十五元;山旱地及其他耕地每平方米二元至六元。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26日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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