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土地管理办法/第三章 土地利用和保护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耕地开垦费按照下列标准缴纳:水浇地、菜地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旱源(川)地、梯田每平方米五元至十五元;山旱地及其他耕地每平方米二元至六元。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