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鼓励和支持农牧民对海拔在三千米以上和大于二十五度的坡耕地,有计划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切实保护土地的生产能力和生态环境。严禁对已经退耕还林还草和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上的土地进行复垦耕种农作物。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基本草场保护区。

在已划定的保护区内,不准擅自建房、建坟、建窑;不准随意挖砂、采石、采矿、取土、乱垦乱挖药材等。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