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对移送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案件移送书,连同有关证据和暂扣的物品一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

有关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不得拒绝,并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