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执行巡察任务的人民警察,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处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

(一)在道路上打球、跳舞、溜旱冰等妨碍交通的;

(二)未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占用道路摆摊、堆物、搭建各种设施、进行集市贸易活动等影响车辆通行的;

(三)未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存车处影响车辆通行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