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制造、改装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

(二)使用残次零部件组装或者修理计量器具;

(三)出厂未经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