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第八条已修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制造、改装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二)使用残次零部件组装或者修理计量器具;(三)出厂未经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