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制造计量器具,必须在产品铭牌、合格证和说明书上按规定标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在计量器具或者其包装物上用中文标注制造企业名称和地址。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