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三)、(四)、(五)项,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